关于印发《由黑龙江省体育局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支持或指导单位的体育赛事活动申请批准规定(试行)》的通知

梁子文梁子文 体育新闻 2024-07-30 42 0

各有关单位:

《由黑龙江省体育局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支持或指导单位的体育赛事活动申请批准规定(试行)》已于2024年7月24日经省体育局第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即日起试行。

黑龙江省体育局

2024年7月25日

关于印发《由黑龙江省体育局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支持或指导单位的体育赛事活动申请批准规定(试行)》的通知

《由黑龙江省体育局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支持或指导单位的体育赛事活动申请批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体育赛事活动,加强办赛管理,明确各部门、单位办赛报送审核程序,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与《黑龙江省体育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规范的是由黑龙江省体育局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支持或指导单位的,在黑龙江省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

未经省体育局批准,任何单位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不得将省体育局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支持或指导单位,不得擅自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级别。

第三条 除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等按规定需要省体育局审批外,省体育局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申请批准”是省体育局加强办赛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的措施,不作为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审批行为。

第五条 在黑龙江省举办的,列入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年度赛事计划或年度预算使用计划的国家级、省级体育赛事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举办前款所述体育赛事活动,省体育局应当作为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联合承办单位,由省体育局相关处室、所属运动管理(训练)中心、省级单项体育协会根据各自职能组织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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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体育局作为主办单位的体育赛事活动包括:

(一)由省体育局创办或发起的体育赛事活动;

(二)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委托或与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合作创立的国际性体育赛事活动;

(三)国家体育总局及其运动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商请共同主办的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

(四)按省政府要求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

由省直单位、省级企业或社会团体、市(地)人民政府发起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省体育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为联合主办单位。

第七条 省体育局作为承办单位的体育赛事活动包括:

(一)由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按国家体育总局或省政府要求,作为承办单位;

(二)由国家体育总局、省政府、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要国际性或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

第八条 省体育局作为协办单位的体育赛事活动包括:

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由承办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省体育局可作为协办单位。

第九条 省体育局作为支持或指导单位的体育赛事活动包括:

市(地)体育行政部门发起并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省体育局视体育赛事活动影响力与规模,可作为支持或指导单位,或指定省体育局所属运动管理(训练)中心、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作为支持或指导单位。

第十条 申请由省体育局作为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承办、协办、支持或指导单位,申请单位原则上应当提前30日将申请文件报送省体育局办公室,不得直接报送省体育局领导干部个人或业务处室、有关运动管理(训练)中心办理。-体育赛事

前款期限自体育赛事活动开幕或开始之日起算,因临时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或有其他合理情形的,申请期限可适当缩减。

第十一条 申请由省体育局作为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承办、协办、支持或指导单位,申请单位应当向省体育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应详细说明赛事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场地等信息;

(二)体育赛事活动规程;

(三)体育赛事活动总体工作方案;

(四)体育赛事活动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包括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

(五)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

(六)有关合同、协议;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竞技体育与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由省体育局竞技体育与青少年体育处负责提出审核建议;群众体育或社会体育赛事活动由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负责提出审核建议,或商省社会体育指导与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提出审核建议。-体育赛事

第十三条 省体育局从竞技体育与青少年体育处、群众体育处等内设机构与有关所属运动管理(训练)中心、省级体育单项协会选派专业人员组成省体育局赛事审核专家库。

第十四条 省体育局竞技体育与青少年体育处、群众体育处接到申请文件后,从专家库抽选5名以上成员组建评估组,召开评估会议集中审议省体育局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支持或指导单位的可行性,出具书面评估建议。

第十五条 评估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介绍赛事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组现场询问;

(三)评估组进行要件审核;

(四)评估组现场表决。

评估组可根据赛事类别与级别对评估会议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评估组多数票同意视为通过。省体育局竞技体育与青少年体育处、群众体育处参考评估结果作出审核建议,报局领导签批后以省体育局名义复函。

第十七条 省体育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省体育局同意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支持或指导单位的复函,不作为省体育局对活动进行经费资助的依据。

第十八条 省体育局作为赛事活动协办、支持或指导单位,不对赛事的组织运行与安全管理承担责任,赛事活动协议中不得出现省体育局对赛事组织运行与安全管理承担责任的内容。

第十九条 举办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体育赛事活动,应制定体育赛事活动竞赛规程、总体工作方案、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包括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等。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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