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男子擅自在卫河滩地建设游泳池,法院:刑事拘留,强行拆除违建游泳池

梁子文梁子文 体育新闻 2024-01-05 157 0

蒋某某擅自在卫河滩地违法

建设游泳池案

一、案由

蒋某某擅自在卫河滩地内违法建设游泳池及简易房屋。

二、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3日,漳卫南局水政监察总队所属汤阴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进行堤防例行巡查时,发现卫河左岸071+320处滩地内正在砌墙施工,经现场询问,得知五陵镇蒋某某欲在此建设游泳池及简易房屋用于经营谋利。-游泳

三、案件处理过程

蒋某某在卫河滩地擅自建设游泳池的行为违反了《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构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汤阴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当即进行立案处理,对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与拍照,绘制勘验图,并于2017年4月14日及2017年4月18日分别作出《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与《责令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蒋某某“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卫河滩地所建房屋、游泳池、清理建筑材料”。-游泳

当事人蒋某某拒不听从执法人员劝阻、罔顾法律,对执法行动置之不理,趁执法人员不备,迅速建成游泳池一座、简易房屋十一间,并于7月中旬投入经营。

2017年8月3日,汤阴水政监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于2017年8月15日前拆除所建阻水建筑物及游泳池,恢复滩地、河道工程原状,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2018年4月27日汤阴水政监察大队向当事人下达《行政执法决定履行催告通知书》,催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态度恶劣,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游泳

2018年5月2日,汤阴水政监察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与《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汤阴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蒋某某违法建设游泳池一案进行行政强制执行。-游泳

汤阴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为卫河汤阴段流域管理机构,具有所辖流域内水行政管理职能。被执行人擅自在卫河滩地汤阴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阻水建筑物的行为,属于妨碍河道行洪的违法行为。”2018年5月15日,汤阴县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蒋某某下达《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汤阴河务局于2017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蒋某某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阻水建筑物及游泳池,恢复滩地、河道工程原状的行政处罚。”-游泳

2018年7月4日,汤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根据《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该案件。蒋某某违法建设游泳池一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鉴于当事人未在限定时间内自行拆除违建,汤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随后汤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会同五陵镇政府、五陵镇派出所、五陵镇综合执法队对违建游泳池及简易房屋进行了强行拆除,卫河滩地恢复原貌。-游泳

四、违法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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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是执法检查中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个别当事人对占用临河空闲土地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存在认为不会发生河道行洪情况的侥幸心理,进而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然而,河道险情瞬息万变,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一旦发生危险,难以迅速彻底清除,对河道行洪造成重大隐患。-游泳

五、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当事人蒋某某在收到责令停止、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不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持续进行违法建设活动,并在收到《水行政处罚催告书》后依然拒不履行,最终导致被法院处以刑事拘留的严重后果。该案的顺利执行得益于水行政执法跨部门联合机制的运用,执法大队积极同当地政府、法院、河长办等部门对接,各部门主动履职、各尽其责,确保违法建筑被顺利拆除,有力维护卫河水事秩序。-游泳

六、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与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与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与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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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从事相关涉水重点行业、重点活动的同时,一定要提前学习知悉相关涉水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避免在无知无畏中违法,更要杜绝侥幸心理而故意去违法。请沿河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或线索,可通过漳卫南局水利监督举报热线举报,举报热线:0534-2658030。-游泳

【来源:漳卫南运河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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